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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杨浩 张冰荷赵奕奕 张柳青预计预览时间:15分钟


前言

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的载体。稼轩能源中心致力于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传统能源、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以及土地、林业、水资源等资源的研究,也广泛关注国家生态环境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处理涉及生态环境诉讼。在原碳中和研究专栏基础上,稼轩能源中心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4年第5期,总第39期资源环境半月谈。


一、案例点评北京莱维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内09行初17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柱伟、胡永明等诉称:2017年12月份,被告晶鼎公司承建了狗牯坑的太阳能发电站,其所有权为八个被告村委会,晶鼎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因电站的水泥墩老化,在维护更新过程中,被告晶鼎公司直接将废旧的水泥墩滚于山下。2021年12月1日下午,原告胡柱伟与妻子彭头秀到狗牯坑看管农作物时,彭头秀不幸摔倒且头部倒在废旧的水泥墩上,致昏迷不醒。原告胡柱伟经求助其堂侄胡建华,将彭头秀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决由被告方赔偿其损失313492.92元。

被告八个村委会、强基公司辩称,一、涉案电站的设计、设备材料、安装施工由晶鼎公司负责,运行维护服务由安盛公司负责,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卫军,晶鼎公司是由安盛公司设立。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彭头秀系头部撞在废旧的钢筋水泥基脚上导致昏迷不醒。彭头秀的死亡属于其自身不慎摔伤导致,属于意外事件。

被告晶鼎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未经证据证实,水泥墩上及周围现场未发现血迹,在哪摔倒、是否撞到水泥墩不得而知。二、根据原告所出示图片,该水泥墩所处位置对于正常通行没有影响。其在山上行走时不履行安全、谨慎义务,导致失足受伤是本案的直接、全部因素。三、其公司在施工后于2018年2月12日已通过验收,验收时不存在水泥墩散落的状况。水泥墩是2018年6月份因恶劣天气造成的自然灾害毁损了光伏板及基础,该灾后抢修。

被告安盛公司辩称,一、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强基公司、八个村委会均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对受害人所述的受害行为不具有过错;二、案发时电站区内全部用围网围住,不存在电站日常管理失责造成受害人所述的伤害;三、其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散落水泥墩没有任何清除义务,在本案中没有合同义务与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日下午,胡柱伟与妻子彭头秀到狗牯坑山窝打柴时,彭头秀不慎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抢救,术后昏迷,预后极差,出院后死亡。2021年12月3日,胡柱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日民警会同相关人员一起到事发现场,民警在现场的水泥墩上未发现有明显血迹,强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溪村干部称水泥墩是安盛公司维修光伏发电板时遗留下来的。2019年4月19日起,安盛公司为涉案电站提供20年的日常运维服务。强基公司是涉案电站的建设单位。证人胡建华证实,事发当天到达现场后看到彭头秀跌倒躺在地上,头部、肩膀靠在水泥墩上,现场有三四个水泥墩。安盛公司认可晶鼎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并委派朱二古代表晶鼎公司去清理水泥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事发地点的水泥墩并非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松动滚落,应是人为因素导致滚落山脚,故对晶鼎公司、安盛公司抗辩所称系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水泥墩滚落至山脚的意见不予采纳。晶鼎公司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对于更换的水泥墩未尽妥善处理清运义务,让大量水泥墩散落在周边土地及附近山坡林地中,给当地村民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丢弃水泥墩的行为与彭头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彭头秀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基公司作为涉案电站的建设单位,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存在过错,亦应对彭头秀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彭头秀本人及晶鼎公司、强基公司对彭头秀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审理情况,酌情确定彭头秀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晶鼎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强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

固体废物污染是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但施工现场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对环境污染的危害也不断扩大。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我国早在1995年10月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在第五章专门设立了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本案即为光伏发电站在建设维修过程中,将废弃的水泥墩丢弃至附近山场、林地,给周边环境带来物理性污染,并造成当地居民受损害的案件。对于案件的定性、案件事实的确认、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承担是本案审理时的重点、难点。办案法官通过法理分析,认定随意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安全隐患,属于固体废物造成的物理性环境污染,并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案件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进而判决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实务研讨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其地价如何确定?
答:实践过程中,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确定办法,实行成本核算、价格评估,同时参考基准地价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避免单一以评估价格作为参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应在成本价、土地基准地价、评估价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集体决策确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成本价;

2.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80%;3. 入市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严格保密,泄露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如何确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规定“按照同地同权同责的原则,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提高入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综上,各试点地区原则上应在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入市交易,以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

来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问答》

三、政策新规


1. 4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各地充分考虑新型储能特点,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配套政策、电力供需情况,通过灵活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2.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是对原有科技创新再贷款和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的政策接续,在总结两项工具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更好满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的融资需求。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期限1年。

3. 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针对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特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探索推进新型储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领域的保险创新,覆盖研发、制造、运维等关键环节风险。通过保险机制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风险解决方案。为传统能源绿色升级改造提供保险保障。


四、项目资讯


1. 近日,国内最大的分布式储能项目在陕西竣工投运,覆盖七个县区的130个乡村——149套台区分布式储能设备,总体容量达29986千瓦时,在满电情况下,可同时满足3000个普通家庭一天的用电量。从陕西“十四五”新型储能规划布局来看,位于陕北的榆林、延安地区的装机规模为1.4GW,关中铜川、渭南、宝鸡、咸阳等地市装机规模为1.2GW。今年4月初出台的《陕西省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下称“《方案》”)指出,要引导新型储能重点布局在陕北、关中渭河以北新能源富集区域,并且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到2025年,力争并网新型储能总规模达到2GW以上。
2. 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示2024年自治区“揭榜挂帅”项目拟立项目,其中,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申报的“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和内蒙古捷氢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申报的“宽功率波动适应性百千瓦级PEM电解水制氢装备的开发及工程化示范应用”成功揭榜。
3.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通知显示,要积极打造园区新型电力系统,加大开发利用新能源,探索绿色供冷供热新途径,持续推进电能替代,鼓励绿电绿证交易,打造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示范区。

4. 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氢能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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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鱼乐

专业审核|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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